對此,錢晶對本報建議,國家應該允許商業銀行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比如,光伏融資這部分業務適當放寬貸款期限,開設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在光伏融資利率方面,特事特辦,降低貸款利率,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的貸款利率,從而降低項目開發的融資成本”。
針對融資難,今年8月,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開發銀行發布了《關于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明確支持各類以“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重點配合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開展創新金融服務試點。
“還是要細則。對民企的待遇,還需進一步觀察。”上述光伏行業人士說,“可以猜測,有很多企業歡迎來自各方的投資資金,哪怕是私募或風險投資基金。”
找路子,各種模式待實踐
對于融資難問題,據《能源》雜志透露,目前,國電光伏正在嘗試另外一種融資模式,“光伏電站具備建設施工條件,就可以邀請第三方進行融資,或者第三方參與建設,等于是BT(建設-轉讓)或BOT(建設-運營-轉讓)模式的延續。”
“模式并不新鮮。”一家位于東部沿海地區的光伏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叫法不同,但國外不少光伏電站,就是采用的第三方融資的模式。”
據記者了解,海外建設光伏電站,一方面,在建設的前期就引入戰略投資者;另一方面,在建設過程中,國外電站運營方并不排斥外來資金協助EPC(設計、采購、施工)工程公司,允許其在未來獲得分紅。
對此,《能源》雜志認為,“如果投資方投資額度達到一定程度,將來電站可以直接由投資方持有,也可以由建設企業代為運營。如果建設企業投資一部分,第三方投資一部分的話,就可以采取這種形式。”
除了上述融資模式,該報道還介紹,目前出現一種新型融資模式:所需資金由多家企業墊付,各企業有產品的出產品,有技術的出技術,聯合起來建設光伏電站。
“比如,有企業負責地勘及施工建設,有企業負責組件和EPC建設,也有企業負責逆變器、監控設備等電站的輔助耗材。幾家企業聯合把電站建設起來之后,由投資企業收購電站,把電站拿到交易平臺上賣掉。”報道稱,“這種模式可縮短電站建設及銷售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