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文化、體育、醫療、教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筑物或設施;
(四)商場、賓館、寫字樓等商業建筑物或設施;
(五)城市居民小區、住宅樓及獨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農村地區村莊和鄉鎮;
(七)偏遠農牧區和海島;
(八)適合分布式發電的其他領域。
第八條 目前適用于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包括:
(一)小水電發供用一體化技術;
(二)與建筑物結合的用戶側光伏發電技術;
(三)分散布局建設的并網型風電、太陽能發電技術;
(四)小型風光儲等多能互補發電技術;
(五)工業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六)以農林剩余物、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機廢水和生活垃圾等為原料的氣化、直燃和沼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七)地熱能、海洋能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八)天然氣多聯供技術、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技術;
(九)其他分布式發電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