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SMUD等電力公司來說,有利之處在于可利用社區太陽能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規定的義務量。
除此之外,社區太陽能在經濟方面和環保方面也有很多優點。例如:(1)由于在距電力消費地較近的場所進行發電,因此可使用現有電網;(2)與建設多個小規模系統相比,可降低設置成本;(3)由于可選擇適合太陽能發電的場所,因此發電量可實現最大化等。
目前情況下,民營電力企業要開展社區太陽能業務,需要修訂法律。現在,科羅拉多州、明尼蘇達州、緬因州、猶他州、馬薩諸塞州及特拉華州6個州已制定了推動社區太陽能業務的相關法律。
在已成為美國最大太陽能發電市場的加利福尼亞州,預計議會將于2013年8月通過一項法案。法案對太陽能發電系統的規模、簽約者數量、費用、設置場所以及簽約者屬性等作了規定。今后,在其他州以及聯邦層面上,估計都將出臺促進社區太陽能的法案。
是為了支援正在國內某地發電的太陽能發電系統,而在每月的電價中額外支付附加費呢?還是將當地的太陽能發電系統視為自家財產,而支付加盟費呢?不管哪種方式都是是全員參加,都會產生成本。筆者覺得后者比較有吸引力,這種地產地消模式既可直接對當地經濟做出貢獻,又可成為太陽能發電系統的所有者。各位意下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