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6月9日
(此件有刪減)
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2.取消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3.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
4.取消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驗收和安全監測系統檢查驗收。
5.取消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價審批。
6.取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范和方案審批。
7.取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審批。
8.取消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審批。
9.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2.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