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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能源局關印發《吉林省新能源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參考要點(試行)》 ,《要點》適用于集中式風電、光伏、光熱項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項目。 《要點》要求新能源項目企業要建立事故隱患內部舉報獎勵機制,并對舉報范圍、獎勵等級進行了明確規定。
《要點》對包括風電、光伏及光熱在內的新能源項目的施工過程、現場監理、人員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吉林省新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參考要點(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安委辦及省安委辦關于安全生產管理部署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針對當前新能源項目建設特點、風險隱患以及監督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統籌發展與安全,制定《吉林省新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參考要點(試行)》(以下簡稱《參考要點》),切實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二條 目的依據 本《參考要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文件中,將有關新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性要求,進行梳理、摘要和歸類,為企業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提供系統性的操作參考和實踐參考,本身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第三條 職能定位 梳理項目參建企業(業主、監理、總包、分包)、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等各方職能定位,提出參考性標準,推動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參考要點》所指項目適用:集中式風電、光伏、光熱項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 第二章 主管部門責任劃分 第五條 行業管理責任 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吉林省能源局及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參照本《參考要點》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4〕16號))。 第六條 屬地管理責任 1.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統籌督導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對下級能源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履職情況開展指導和督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2.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承擔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行政區域內新能源項目實施分類式督導檢查,重點加強對高風險項目的檢查頻次。(依據《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國能發安全〔2023〕31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第七條 責任體系 1.投資主體(業主),對項目整體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首要責任,對項目的安全文化、投入保障、承包商選擇和管理協調負有最終責任,不能做“甩手掌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五十三條)。①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總監須具備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吉林省安委會〔2020〕130號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②建立健全覆蓋所有參建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確保有效運行。(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及《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③足額提取并專款專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投入到位。(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④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禁止以包代管。(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2.總包單位,對承包工程(包括自行施工部分和分包部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①設立項目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②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監督分包單位專款專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③嚴格執行業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④負責對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安全協議簽訂,對分包工程實施全過程安全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⑤組織落實安全技術交底(視頻化/場景化)、日常檢查、隱患排查整改。 3.分包單位, 對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①遵守投資主體、總包單位各項安全規定,保證分包工程所需安全投入,配備合格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②特種作業人員100%持有效證件上崗。(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③接受業主、總包單位統一管理,保障所屬人員安全培訓到位、防護用品合格有效。(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四條) 4.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承擔獨立的監督責任。①配備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第3.2.1條)②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資質。(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③監督安全措施落實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5.5.4條)④實施現場安全巡視檢查,發現隱患簽發監理通知單,督促整改并驗證閉環。(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⑤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施工,有權要求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報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八條 制度建設要求 各級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制度,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投資主體可參考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安全規范》《應急管理規范》《應急預案》《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監督體系》《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環境、消防、交通、職業健康規范》《三級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清單》(明確業主、總包項目經理、分包班組長三級責任)《高風險作業審批制度》(吊裝、動火、受限空間作業需業主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獨立賬戶管理,接受審計)等。(以上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 2.總包單位可參考編制:《總包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總包與分包安全協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專項施工方案及作業技術規程》。(以上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辦法》第六條、《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3.分包單位可參考編制:《班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以上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第十八條) 4.監理單位可參考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危險性工程旁站監理記錄》《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第5.2.1條、5.5.6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5.生產運行單位可參考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安全生產運行管理體系》《生產安全規范》《生產應急管理規范》《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監督體系》《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等生產運行時人員需遵守其他的安全規范,保證生產安全。(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508號)《電力安全工作規程》(GB 26860-2011)等) 第九條 人員管理規范 1.關鍵崗位資質:①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員等)必須持應急管理部核發的有效證件上崗(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②業主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進行備案核查; ③安全總監須專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2.三級安全教育:①新入職人員崗前安全培訓不少于48學時。(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二條)②培訓內容按照三級實施:業主級,學習安全法規、事故案例(建議不少于16學時);項目部級,作業風險辨識、專項應急預案流程(建議≥16學時);班組級,崗位實操技能、個體防護裝備使用(建議≥16學時)(學時分配參照吉林省地方標準DB22/T 5047-2020執行) 第十條 現場過程控制 1.風機吊裝作業:①當風速超過 8 m/s 時,不得進行葉片和葉輪的吊裝;當風速超過 10 m/s 時,不得進行塔筒、機艙、輪轂和發電機等設備的吊裝;在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也不應進行吊裝作業,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依據《風力發電機組吊裝安全技術規程》(GBT 37898-2019) ②凍土區吊裝平臺凍融后需第三方復測承載力(依據GB 50007-2011)。 2.凍土施工要求:①春季融沉期每日評估運輸路線(依據JGJ 118-2011);②設備基礎預留沉降空間≥5cm(依據GB/T 51096-2015及吉林省技術參考要點)。 3.分布式光伏要求:①屋面承載力≥設備荷載1.5倍(依據T/CEC 5007-2020);彩鋼瓦屋頂重點檢測腐蝕點位,銹蝕面積>5%需加固(依據GB 50017-2017);屋面作業人員強制使用全身式安全帶(依據GB 38454-2019);傾斜屋面(坡度≥30°)設置防滑踏板(依據JGJ 80-2016)。 4.光熱項目要求:①吸熱塔作業防護:所有≥2m高處作業點配置速差防墜器(制動距離≤0.2m);集熱器吊裝區域設置防撞緩沖裝置(緩沖能量≥150J); 防墜器錨點固定于塔體永久結構,嚴禁掛靠臨時支架。②熔鹽儲罐焊縫檢測:A/B類焊縫:100%RT或UT檢測,合格等級Ⅱ級; C/D類焊縫:≥20%MT或PT檢測;封閉環縫免檢僅限氬弧焊打底單面焊,且設計壓力≤1.6MPa的非熔鹽罐。(依據:GB/T 3608-2008、GB 150.4-2011、NB/T 11809-2025) 第四章 隱患排查治理與危大工程管控 第十一條 企業排查機制 1.四級排查機制:①分包單位(班組)每日開展作業現場隱患排查,對立即整改類隱患應當場消除,需停工整改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向總包單位報告(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②總包單位每周組織系統性隱患排查,建立分級管理臺賬,一般隱患限時48小時內整改,較大及以上隱患需在24小時內制定治理方案(周期≤7天),并明確措施、資金、責任人(依據《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③業主單位每月針對高風險環節(凍土施工、吊裝作業等)開展專項檢查,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④監理單位全過程監督隱患整改,對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旁站監理,復核合格后簽署閉合意見(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相關規定 ) 2.舉報獎勵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事故隱患內部舉報獎勵機制。①舉報范圍。人的不安全行為、設施設備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②按等級獎勵。可以參照標準:重大隱患≥500元/條、一般隱患200-300元/條,獎金發放應公開、及時。(依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推動建立完善電力企業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5〕89號)、《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吉應急規〔2024〕1號)) 第十二條 風險類型評估 1.開工前全面辨識: 業主組織各參建方全面辨識項目全周期(選址、設計、施工、調試)存在的安全風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2.建議對以下場景實施管控重點:①山地項目:復雜地形運輸、吊裝(風速突變、平臺狹窄)、高邊坡、滾石、森林防火。②平原項目: 大型設備運輸(路橋承載)、汛期積水、農田防火。③凍土地區: 凍融循環導致的基坑/邊坡失穩、設備基礎變形、春季“翻漿”期道路運輸風險。④汛期:山洪、泥石流、雷擊、設備設施浸水、基坑坍塌。⑤冬季施工:低溫冰雪導致的滑跌、設備材料脆裂、道路結冰、取暖消防安全。⑥高空作業:如分布式光伏安裝、調試和維護,光熱塔施工等。 第十三條 隱患標準判定 1.重大隱患標準(此項標準適用300MW及以上風力發電廠、光伏發電站):①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施工企業;②所屬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開展編、審、批或專家論證;③開展爆破、吊裝、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未履行施工作業許可審批手續或現場無人監護。④電力監控系統安全失效,橫、縱向邊界未部署配置有關專用裝置;⑤關鍵設備(變壓器、逆變器)絕緣性能劣化,內部存在嚴重局部放電,絕緣電阻和介損試驗數據嚴重超標;⑥其他嚴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和強制性標準,或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隱患。(此條標準依據《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123號)) 2.較大隱患標準:①結構缺陷。風機基礎環水平度偏差>5mm/m、凍土區基礎保溫層破損面積>10%、光伏支架腐蝕厚度>原設計25%或螺栓缺失率>10%等。(依據NB/T 31052-2021附錄C;依據GB/T 51467-2024《寒區設備保溫技術規范》7.3.2;依據T/CEC 5007-2020第9.2.1條);②系統失效。光伏電站運直流拉弧監測裝置失效且未冗余等(依據《光伏發電系統直流電弧保護技術要求》GB/T 39750-2021第5.4條);③新型項目風險。光熱項目吸熱塔≥2m作業點未配防墜器、熔鹽罐焊縫未100%無損檢測(依據GB 6095-2021第4.1.2條、依據NB/T 11809-2025第7.3.2條);④管理漏洞。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重大隱患發停工令(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第5.5.6條)。 3.一般性隱患標準:①施工建設類隱患。高空作業:2m以上臨邊未設防護欄(依據JGJ 80-2016第4.1.1條);電氣操作:無證人員進行高壓設備停送電(依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交叉作業:上下垂直面作業間隔<10m且無隔離層(依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第8.0.5條);違規趕工:極端天氣(大雨/強風)強行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②設備與質量類隱患。組件缺陷:光伏組件熱斑溫度>50℃或功率衰減>首年5%(依據IEC 61215-2:2021第10.19條);老舊設備:運行超10年的箱變未做預防性試驗(依據DL/T 596-2021第5.1.3條);防腐失效:鋼支架銹蝕深度>0.3mm(依據《金屬覆蓋層 鋼鐵防腐涂層》GB/T 30790-2014)。③規劃與設計類隱患。選址不當:光伏場區坡度>25°未做穩定性驗算(依據GB 50797-2012第4.0.3條);設計違規:未按凍土深度設置基礎埋深(依據JGJ 118-2011第5.2.3條);同質化風險:同一區域項目共用送出線路,N-1校驗不合格(依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GB 38755-2019第3.4.1條)。④運行維護類隱患。火災誘因:箱變周邊1m內堆積易燃物(依據DL 5027-2015第10.1.3條);環境干擾:組件表面灰塵遮擋率>20%(依據NB/T 10394-2020第7.3條);巡檢盲區:光伏區視頻監控覆蓋率<95%(依據《電力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規范》DL/T 2817-2023)。⑤外部環境類隱患。生態破壞:施工碾壓草原植被恢復率<80%(依據《草原法》第四十六條);氣候適應:極端低溫(-35℃)未啟用設備加熱裝置(依據GB/T 37409-2019第6.2.3條);救援障礙:儲能電站消防通道被占用(依據GB 51048-2014第4.3.2條)。 較大、一般性隱患標準由企業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并參考本《參考要點》自行判定。 第十四條 危大工程管控 1.范圍界定:①山地風機吊裝。坡度>25°(依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 第4.0.5條);瞬時風速>10.8m/s(依據《風力發電機組吊裝安全技術規程》NB/T 31052-2021 第6.3.2條)。②深基坑工程。深度≥5m(依據《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2018 第7.1.1條);距地下管線≤2倍基坑深度(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附件1)。③分布式光伏安裝。離地高度≥2m(依據《高處作業分級》GB/T 3608-2008 第4.2條);彩鋼瓦屋面無防護欄(依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 第4.1.1條);傾斜角>30°(依據同上,第5.2.1條)。④光熱項目施工。吸熱塔≥50m結構吊裝(依據《塔式太陽能光熱發電站施工規范》NB/T 11810-2025 第8.3.4條);熔鹽罐壓力試驗(設計壓力≥1.25倍,依據GB 150.4-2011 第10.9.2條)。⑤凍土區灌注樁。凍土層內成孔(依據《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 118-2011 第6.3.5條)。 2.管理流程:①方案編制與審批。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第5.2.3條);超規模危大工程需專家論證(依據住建部令第37號 第十二條)。②過程監督。旁站監理:覆蓋吊裝、爆破等關鍵工序(依據GB/T 50319-2013 第5.5.6條);三方聯合檢查:業主、總包、監理每日巡查(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③驗收標準。監理單位組織,留存影像及檢測報告(依據GB50202-2018 第3.0.7條);深基坑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等相關規范,監測數據(如位移)應處于穩定可控狀態。 第五章 安全生產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 資源保障及演練 1.責任分工:投資主體保障資金及物資采購;總包單位配置現場應急裝備;分包單位實施裝備日常維護(依據GB/T 38315-2019)。 2.物資清單:①通用裝備。衛星電話、防毒面具、醫療急救箱、應急照明設備等;②專項設備。風電項目配高空緩降器(符合GB 6095-2021)、光伏項目直流電弧絕緣鉤棒等(依據DL/T 1476-2015);③高寒環境。增配-40℃柴油發電機、防滑鏈等。 3.演練標準:無腳本演練,每半年1次,一線班組100%參與(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規定》第十條);聯合演練,每年可聯合應急、消防、醫療、防汛等部門演練。 4.災后復工條件:惡劣天氣(冰雪、暴雨、強風)后,需排查運輸道路邊坡穩定性、吊裝平臺沉降、設備基礎位移等隱患,確認無風險后方可復工。(依據《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16)) 第六章 安全投入與科技支撐 第十六條 投入標準 1. 投入比例與賬戶管理:①基礎比例。安全費用投入為工程造價的2.5%(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第七條);②獨立賬戶。設立專項賬戶管理,業主按月審計并公示收支。(依據財資〔2022〕136號第十八條) 2.使用范圍:①防護設施。完善、維護監測報警設備(如風機振動傳感器、直流拉弧探測器);②應急救援。配備、更新救援器材(如高空緩降器、-35℃發電機)及演練耗材;③風險管控。重大危險源評估(如凍土邊坡分析)、隱患監控整改;④管理提升。安全檢查、標準化建設咨詢(不含新建項目安全預評價);⑤個體防護。配備、更新防護用品(如安全帽、絕緣鞋、全身式安全帶);⑥教育培訓。安全宣傳、一線工人實操培訓;⑦科技應用。新技術推廣;⑧災害防治。自然災害應急措施。(依據財資〔2022〕136號第十三條,禁止用途見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科技應用深化 鼓勵企業應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采用前沿技術場景化應用,提升管理效能;鼓勵企業將視頻監控、沉降數據、預警信息等實時上傳吉林省能源大數據中心(探索研發中)。 第七章 屬地參考標準 第十八條 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參考標準 1.強化督導統籌: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每半年開展工作調度和非現場督導;應定期統籌組織跨縣聯合督導檢查(檢查組由行政人員與安全專家共同組成,且不應與縣級檢查同期進行),每年不超1次;定期對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及時總結分析矛盾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2.定期開展教育:每年結合本地實際,定期組織能源主管部門及企業開展安全管理集中教育;集中教育以外時間,鼓勵通過線上學習平臺補充教育頻次和內容,減少對企業集中生產的干擾。 3組織交流對檢: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管理交流對檢機制,每半年組織1次活動,內容可包括:政策研討、案例實訓、跨縣互查、企業對檢等,組織縣級主管部門干部及企業安全專家參加,按照企業自愿、提前預約的基本原則,通過政策標準解讀、專家技術共享、隱患區域治理、企業責任強化,共同推動屬地安全生產管理效能提升。 第十九條 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參考標準 1.在建項目。每季度開展工作調度和非現場督導;可采取多種方式和形式,按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抽查,對同一企業現場檢查每年不超過1次(安全生產舉報、事故隱患核查除外);有效推動企業對在建項目自查、企業之間聯合互查、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企業或機構復核。 2.已投運項目。平原集中式光伏項目:每年實施抽查50%,2年內全覆蓋;平原風電、光熱項目:年度隨機抽查≤20%;山地風電項目:年度抽查≤30%。 3.分布式光伏項目。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備案機關牽頭負責,應會同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有關工作。 4.臺賬管理。督導檢查活動,要制定詳細的問題隱患和整改臺賬,積極推動落實整改,并評估整改效果。 5.企業互查。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應參照市州交流對檢活動,推動屬地企業間開展對檢互查活動。 注:本《參考要點》各章節所列內容為各類法規文件的綜合保底應用,各級在開展安全督導檢查時可參考使用,有關督導檢查次數和抽查比例為推薦標準,請各地嚴格遵循“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原則,結合實際落實。 第八章 工作聯動 第二十條 督導整改 1.督導問責: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履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時,可參考本《參考要點》。由于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企業隱患較多、整改不到位等問題,省能源局將匯總定期通報,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和屬地政府。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督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落實,可參考省級督導工作機制開展工作。 2.聯動整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開展督導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推動屬地主管部門及業主企業限期整改,制定安全生產管理隱患企業清單。如企業隱患問題嚴重且整改不到位,能源主管部門可書面通報電網企業,建議對該企業在建及投運項目的并網、調度等予以限制。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統籌督導屬地工作落實,可參考省能源局此類工作模式開展工作。(依據《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1〕68號))《關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能力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4〕79號)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應嚴格依據國家及省各類法規文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本《參考要點》將現行的法規文件進行梳理歸納,為各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各類要求提供參考。 第二十二條 本《參考要點》未涵蓋的相關規范性要求,依據相關法規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法規文件、政策條款依據如有更新,應按照最新要求落實。 第二十四條 本《參考要點》由吉林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參考要點》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